嘉峪关城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物馆藏品征集规范化建设,促进文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物馆藏品是指博物馆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性质、任务和发展需要,履行特定工作程序收藏、管理的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的见证物。
第三条 藏品征集遵循科学、透明、合理的原则,着眼于现有藏品的系统构成和文博事业的发展趋势,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不得征集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四条 根据本馆定位和藏品实际确定征集范围及要求。
(一)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老物件。
(二)反映河西地区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三)反映嘉峪关市民生活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具,以及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代表性实物。
(四)与嘉峪关城市发展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图片资料、纪念物。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嘉峪关城市博物馆成立展品征集领导小组,组长由馆长担任,副组长由副馆长担任,成员由博物馆馆务会成员构成,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职能由收藏研究部履行。
第六条 收藏研究部负责制定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征集人员管理制度等工作制度,开展日常藏品征集业务。
第三章 征集程序
第七条 博物馆通过购买、拍卖、接受捐赠、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征集藏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集调查。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征集计划,按照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开展藏品征集调查,寻求征集线索。在对征集线索初步了解后,由该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并向馆务会提交征集意向议题。
(二)意向确定。博物馆馆务会收到征集意向议题后,及时组织相关征集工作人员,必要时还应邀请专家进行商定,确定征集意向。
(三)专家审核。根据我馆展陈需要,由嘉峪关城市博物馆藏品征集领导小组依据报名信息遴选藏品,对遴选出的藏品及时联系收藏者提供实物或由藏品征集领导小组成员赴收藏者指定存放地点对实物进行鉴定和价格评估。
(四)真伪鉴定。专家鉴定采用独立鉴定的方式,由鉴定专家分头进行,相互不得交流、沟通。对于鉴定结果的采用,执行“一票否决”原则。
(五)填写意见。完成鉴定、评估后,由专家填写《嘉峪关城市博物馆拟征集物品鉴定评估表》(附样表),填明鉴定对象的定名、断代,填明是否建议征集,且说明理由,并对拟征集物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评估。
(六)确定物品。由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博物馆馆务会提交拟征集物品情况报告及专家鉴定评估表,在此基础上确定征集物品及价格范围。
(七)商谈价格。经藏品征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三名以上征集人员作为具体责任人,本着谨慎节约的原则,与物品所有者商谈收购价格和其他收购事项。价格谈判时应有不少于三名人员在场,其中至少有一名纪检监察人员。
第八条 征集程序履行完备后,将全部资料报送博物馆馆务会研究,经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博物馆应当与物品所有者签订藏品征集协议书,约定征集藏品的价格、交付方式、免责条款等。
(一)协议购买。对于符合我馆陈展需要的展品,经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全体成员认定并估价后告知收藏者,若收藏者对价格无异议,双方签订购买协议书。
(二)提供实物。本着“展品安全”的原则,经我馆与收藏者友好协商,由我馆自行拉运或由收藏者送展品到达指定位置均可,运输费用以城市博物馆与出售方事先约定为准。
(三)征购流程。对于由藏品征集领导小组确认购买的实物,经双方协商,对实物购买价格达成一致后,由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XX物品购买意见书”,而后由单位法人代表与出售方签订“协议书”,乙方在收到我馆给付的购买费用后向我馆出具“收条”。
“XX物品购买意见书”“协议书”“收条”交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条 博物馆通过拍卖方式征集藏品的,应在开拍前聘请专家进行鉴定、评估工作。拍卖成交价不得超过专家评估价格。
第十一条 博物馆接受调拨的,由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达成文物调拨意向,并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调拨文物书面申请。
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调拨双方签订文物调拨协议书,填写调拨文物清单及藏品档案,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一级文物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文物的退出按照《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博物馆应做好捐赠服务工作。
博物馆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对捐赠物品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该办公室向馆务会提交征集议题,说明捐赠者及捐赠物品的详细情况和初审意见,经馆务会集体讨论决定接受捐赠与否;必要时,还需组织专家对捐赠物品进行鉴定、评估,再经馆务会研究决定。经馆务会研究同意接受捐赠的藏品,由博物馆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嘉峪关城市博物馆物品征集意见书》(附样表)存档并开展后续接收工作。
凡接受捐赠的物品,博物馆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可根据需要给予捐赠者适当奖励,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估价的30%。
第十三条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交换双方已达成基本意向的,由交换双方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
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相关馆藏文物可以在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第十四条 移交的文物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接收,或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授权,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或有关国有博物馆可具体承办文物接收事宜。
第十五条 接收部门、单位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移交文物进行鉴定。移交时由交接双方及承办机构负责确认移交文物登记清单,办理实物查点、交接和签字等手续。
第十六条 征集物品应及时移交到指定临时库房保管,不得由私人保管、存放,且应尽快办理正式移交入藏手续。
第十七条 征集物品入库时,由征集人员、总帐及库房保管员共同办理移交入库手续。征集人员应将征集物品相关资料及专家鉴定、评估意见等一并移交给总账保管员保存。
第四章 征集经费
第十八条 博物馆藏品征集经费纳入地方政府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在财政部门指导下制定征集经费开支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藏品征集经费用于以下支出:
(一)藏品征购费。指按成交价格支付购买合法藏品的费用;
(二)运输保管费。指藏品征集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保管等费用;
(三)鉴定、评估费。指聘请专家及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评估所产生的费用;
(四)保险费。指藏品征集过程中支付的保险费用;
(五)捐赠奖励费。指为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国家捐赠合法所有的藏品,对捐赠者给予的适当奖励费用;
(六)合理补偿费。指依法调拨、交换文物,对提供文物的文物单位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
(七)差旅费。指藏品征集工作人员开展征集工作产生的差旅费用;
(八)在藏品征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付款方式,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在支付征集款项时严格把关,逐级审批。由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填写付款凭证,经征集领导小组组长签字,财务部门复核签字后,报博物馆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凡有偿征集的物品,被征集方应当开具有效票证。
第二十二条 对征集到的藏品,在调查和征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资料以及藏品原所有者的资料均应建立详细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藏品征集工作,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接受纪检监察、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参与征集工作的人员必须恪尽职业操守,不得以文博单位职业身份谋取私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藏、买卖文物,不得违规占用文物及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暂不够入藏标准但具备特别意义的物品和展览必需的展品,可参照藏品征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实行。
2021年9月20日